贵州:罗甸首例团伙电信诈骗案宣判
10月17日,由罗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蓝某某等5人团伙电信诈骗一案在罗甸法院宣判:被告人蓝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六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还原 2016年6月,蓝某等5人组成诈骗团伙,将人员按组分为指挥组、话务组、业务组、取钱组,每个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由李某、张某组成的指挥中心,指挥蓝某、林某二人驾驶汽车运载“伪基站”去往指定地点发送诈骗短信,以苏某为首的话务组成员冒充农行客服人员、警察对受骗者进行层层诱骗,诱使其将钱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再由取钱组的成员提款。该团伙从2016年5月底至7月初短短一个多月期间在贵州省、湖南省、云南省各个县市疯狂作案后被罗甸公安局抓获归案。
开庭审理 罗甸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因该案犯罪涉及面广、证据繁复、影响重大,罗甸法院经过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根据5名被告人的分工情况依次展开讯问,举出涉案地点行车轨迹、银行转账流水凭证等证据支持控诉;控辩双方就部分实事认定及被告人主从地位展开激烈辩论;5名被告人对自己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实事供认不讳,对存在投案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要求从轻、减轻处罚。
结案启示 罗甸法院以蓝某等5人共同犯诈骗罪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判决历时一年三个月之久,5名被告人最终得到正义的审判,但是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斗争并不是终点。今后,各司法机关应继续贯彻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理念,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强以案说法的宣传力度,威慑犯罪,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切实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