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主动作为 规范网络餐饮环境
2018年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即使在小县城,打开手机通过搜索APP,动动手指发现线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如“美团”、“掌中罗甸”、“居居外卖”等比比皆是,吃货们看到线上美食图片已经垂涎三尺,线上点餐就能外卖送到家真是方便又快捷,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人们点餐等待享用美食的过程中,有谁会去关心店家有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在平台上呢。经上网搜查,检察官发现县域内不低于80%的平台商家没有在第三方平台上上传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大多仅仅上传了《营业执照》。
鉴于此,检察官行动起来,针对线上餐饮交易呈“井喷式”增长,但消费环境监管缺失不到位的现状,为了避免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督促食品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配合,现正在依照《管理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双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