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滥伐林木案在罗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勇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案情疑难、复杂,罗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不认罪。
被告人罗某某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罗甸县茂井镇、沫阳镇、逢亭镇无证砍伐林木9次,砍伐林木蓄积共计142立方米。该案从移送审查起诉至开庭审理,罗某某对其中5起犯罪事实不认罪,并坚持称自己没有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以严密的逻辑语言逐步驳斥被告人不合理的观点,并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举证质证,罗某某虽坚称自己无犯罪事实,但未能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异议,也未提出新的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从证据“三性”、罪名构成“四要件”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充分进行释法说理,深入浅出的阐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检察长作为入额领导,以公诉人身份出席不认罪案件法庭,不但落实了院领导带头办案、率先带头示范的司法改革要求,起到了领导表率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凝聚合力,增强了干警责任心和担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