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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时间:2023-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起诉首例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吴某还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经审查,2019年至2021,执行员吴某在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期间,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反办案规定,违规将案件交由派遣制书记员王某(另案处理)办理,对案件重要办案节点不亲自参与、不审核、对王某的办案过程缺失监管,任由王某单独送达重要裁定文书;无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听信王某虚假汇报,对王某违规结案等错误不纠正整改,不核查案件存在的问题,长此以往形成了利于王某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促使王某滋生敢于实施犯罪的心理,导致王某利用吴某违规授意及缺乏监督所形成的职务便利,多次伪造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法将案件中被执行房产私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将部分房产用于办理抵押贷款和个人借款,致使当事人、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648.963969 万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罗甸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一是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全程跟踪、引导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了基础。二是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上下一盘棋思想,多次会商解决案件存在的疑点和争议焦点,查清执行员吴某、派遣制书记员王某的职务职责,明确危害的原因,厘清了责任主体及因果关系,综合审查证据,准确认定吴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三是开展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充分释法说理,该案涉及导致危害结果的责任人员较多,案情疑难复杂,对于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存在分歧。该院在受理案件后,一直将释法说理贯穿始终,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加强对吴某的释法说理工作,同时积极与辩护人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通过认罪认罚及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最终认罪悔罪。案件顺利被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拟 稿:贲克杰
编 辑:余 军
一 审:何益棠
二 审:王婵娟
三 审: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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